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拍卖公告 中拍平台 拍卖现场 拍卖预告 拍卖知识 拍卖法规 收藏知识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
经营范围
拍卖精品
知识宝典
当前位置:HOME > 行业动态
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将缴纳20%个税
发布时间 2007-07-19
  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拍卖其他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4月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细化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征税规定(全文)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京报网)
[ 点击数:] [打印本网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内容
查无记录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君临国际广场东写字楼1101室(霸王举鼎西侧) 邮政编码:223800
电话:0527-84386128 苏ICP备15000885号-1  技术支持 沃尔普科技

网站管理